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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三、政务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以便于群众了解、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如:
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相对固定的公开栏;印发办事指南,或办事卡片,或便民联系单;在办证中心设置触摸式查询电脑;编印《政务公开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或通过网上公布等。
政务公开内容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