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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3、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应邀的旅游活动;
4、无偿使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五、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甘为公仆、不为利诱、奉公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l、个人经商、办企业;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违反上述规定,不构成违纪的。一年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二次违反规定的,予以行政告诫,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原岗位,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内部待岗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生活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理。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除给予以上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外,还必须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个部门一年内多次发生企业和群众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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