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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干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优质服务、廉洁从政,进一步树立红盾形象,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行文明。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着工商制服上岗执法;
2、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
3、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4、参加封建迷信、赌博等任何有损工商形象的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刁难、辱骂、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2、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
3、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押物品、乱扣营业执照;
4、干扰办案、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优质服务、文明热情、便捷高效。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
2、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
3、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4、使用服务忌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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