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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像的钱物、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物、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难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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