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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注册事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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