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