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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办事)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登记注册事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名称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下同)
2、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董事签名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下同)
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提交执行董事决定。(下同)
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提交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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