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一、登记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原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非独立核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由隶属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