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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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