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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及注销登记,主要依据: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二、登记程序
1、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保险业企业、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海运业企业、海运代理商,提交交通部批准文件;航空运输业企业,提交中国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其他行业,按照行业性质,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证件;贸易商、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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