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外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企业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验资报告(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要求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使用证明",下同);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