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外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一、登记依据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主要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外国企业承包中国内资企业参照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业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
  2、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