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