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
 
一、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公布);
  5、《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
  6、《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7、《县(市、区)企业冠"宁波"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甬工商综[2003]118号);
  8、《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4]第87号);
  9、《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二、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