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
 
序号
事项
依据
许可内容
6
上一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⑿《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7

外资企业

⑴《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⑵《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1]国务院令第301号。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⑵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⑵《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国务院发布; ⑶《国务院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国务院令第318号。 ⑴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⑵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