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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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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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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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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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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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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
⑶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备注: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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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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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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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16号。 |
⑴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⑵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⑶经营杀鼠剂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注明"杀鼠剂"内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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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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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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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4号。 |
⑴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⑵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