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其内容包括:成立分支机构的原因,所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委派;
  (2)注明所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住所、基本情况;
  (3)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派往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6、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