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
  5、出资权属证明;
  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使用的证明文件。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其内容应明确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的关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全体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以上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