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
一、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该委托书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合伙企业的证明文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提交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该合伙人签字并经登记机关核对。
  4、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