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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二、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或有委托枚限的工商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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