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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依据
l、《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8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 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 理局令第93号令公布,2004年6月五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OO4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7、《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O4]第118号,自7月30日起实行)。
二、登记机关及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核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海曙、江东、江北、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鄞州、北仑、镇海、保税区、大树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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