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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 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公司住所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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