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其对象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
一、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营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