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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