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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检查
1、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3、受委托的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检查行为。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检查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必须取得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
5、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6、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7、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8、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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