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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等等。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五、行政调解
  1、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