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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