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消费保护
 
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
  9、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11、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
四、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斥举报中心
  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