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服务承诺 > 服 务 承 诺
一、登记期限承诺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若能当天受理、登记的、我们承诺在当天受理、登记;无法当天受理、登记的,我们承诺在七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  午:08:30~11:30
  值班时间:12:00~13:00
  下  午:13:00~16:30
三、服务咨询电话:86881693

四、服务投诉电话
  当事人可向局纪检组投诉举报,电话:86880329   

五、服务预约电话:8688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