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预警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中发现企业有需要实施风险预警的,各业务部门应在工商业务系统信用提示模块中及时录入相关预警内容。企业预警情形已消除的,录入单位应及时予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认为信用预警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工商部门企业预警 信息发布单位联系,要求其删除。 要求信用预警管理部门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需向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提交预警信息删除申请表和相关承诺证明,信用预警管理部门受理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