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预警信息社会应用和查询
第十六条 企业预警信息的社会应用包括: 1、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介,利用分类披露、个案披露等方式,公开特定的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2、 通过行政建议书、信息流转单等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批露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3、 通过短信、行政告诫书等形式向企业告之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1、 全部红色预警信息; 2、 部分橙色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不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批露下列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1、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 2、 部分黄色预警信息。信息提供者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直接向企业告之的企业信用预警信息为全部企业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确定需要发布内容,起草、修改需发布信息后,报业务分客领导审核。 2、 领导审核后,做出同意发布或退回的处理。 3、以手机短信方式发布信息的,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预警平台或到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的信用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