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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行为及能力相关的记录和社会公众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两大类。保税区企业信用预警工作同内部管理平台和外部发布平台两部分构成,其中内部管理平台主要依托现有业务软件,设置信息调用、录入、分析、管理等功能,用于工商系统内部信息收集整合、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外部发布平台主要依托保税区12315网站、短信平台,书式信用报告,承担向社会、企业等公示企业工商信用预警信息。
内部管理平台的数据资源主要来源下列渠道:
  1、准入系统;2、监管系统;3、综合执法系统;4、12315受理系统;5、其它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监管信息,统一从内部管理平台上采集。
  第八条 外部管理平台的数据资源来源于社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相结合。组织与个人可以自由向工商部门报送信用预警信息,但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实名原则。发布者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姓名与别人重复的,用姓名加数字的方式区分,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未经发布者同意不得公开发布者的名称。
  二、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未经发布者同意不得公开发布者的联系方式。
  三、诚信原则,发布者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四、不得含有污蔑性语言。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独立承担责任;
  七、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以某单位或单位简称代替被投诉对象全称。
  第九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征集的范围:
  1.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
  2. 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信息;
  3. 行政处罚未逾未执行信息;
  4. 格式合同备案信息;
  5. 商品检测不合格(含定性、定量);
  6. 查无下落企业信息;
  7. 吊销企业信息;
  8. 注销企业信息;
  9. 合同欺诈信息;
  10. 合同违约信息;
  11. 恶意逃避债务信息;
  12. 恶意偷逃、拖欠国家税收规费的企业信息;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法犯罪行为信息;
  14. 企业查无下落的;
  15.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的;
  16. 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17. 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的;
  18. 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19. 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20. 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
  21. 非公司制企业设立6个月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
  22. 已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的;
  23.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信用信息的。
  第十条 各科应遵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本职能线、本地区企业信用预警信息采集、汇总的职能,负责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预警工作所需要的,从工商部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1、 各类广告监测数据应在监测结果认定后10日内录入;
  2、 流通监测数据在抽检结果认定后10日内录入;
  3、 12315举报投诉记录在10日内录入;
  4、 企业日常监管信息的数据,在5日内录入
  5、 其它信息由各职能部门在信息信息产生后及时录入。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管理数据的录入、校对、确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一经录入,信息中心应保障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安全,并作为企业的信用记录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改、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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