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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商分局
企业信用预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企业信用监管创新性工作试点通知》的要求,有力推进"信用保税区"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主动性、前瞻性,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减少交易风险,为各部门对企业监管提供决策,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预警是指工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整合工商信用监管信息,提高信用监管信息共享程度,及时揭示和反映企业工商信用,通过预警和防范机制,对外警示社会和企业,提醒企业和社会公示;对内明确重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促进企业信用监管到位的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预警办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信息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和社会公众反映信息为组成,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手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及时披露公示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良信用信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防范机制,实现企业信用的社会化监督。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监管的不同情况,对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信用监管预警发布措施,并根据预警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包括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等)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用预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监管预警发布工作;企业信用监管预警内容涉及的相关职能处(科)室负责相关预警内容的提供确认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行为及能力相关的记录和社会公众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两大类。保税区企业信用预警工作同内部管理平台和外部发布平台两部分构成,其中内部管理平台主要依托现有业务软件,设置信息调用、录入、分析、管理等功能,用于工商系统内部信息收集整合、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外部发布平台主要依托保税区12315网站、短信平台,书式信用报告,承担向社会、企业等公示企业工商信用预警信息。
内部管理平台的数据资源主要来源下列渠道:
1、准入系统;2、监管系统;3、综合执法系统;4、12315受理系统;5、其它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监管信息,统一从内部管理平台上采集。
第八条 外部管理平台的数据资源来源于社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相结合。组织与个人可以自由向工商部门报送信用预警信息,但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实名原则。发布者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姓名与别人重复的,用姓名加数字的方式区分,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未经发布者同意不得公开发布者的名称。
二、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未经发布者同意不得公开发布者的联系方式。
三、诚信原则,发布者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四、不得含有污蔑性语言。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独立承担责任;
七、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以某单位或单位简称代替被投诉对象全称。
第九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征集的范围:
1.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
2. 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信息;
3. 行政处罚未逾未执行信息;
4. 格式合同备案信息;
5. 商品检测不合格(含定性、定量);
6. 查无下落企业信息;
7. 吊销企业信息;
8. 注销企业信息;
9. 合同欺诈信息;
10. 合同违约信息;
11. 恶意逃避债务信息;
12. 恶意偷逃、拖欠国家税收规费的企业信息;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法犯罪行为信息;
14. 企业查无下落的;
15.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的;
16. 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17. 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的;
18. 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19. 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20. 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
21. 非公司制企业设立6个月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
22. 已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的;
23.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信用信息的。
第十条 各科应遵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本职能线、本地区企业信用预警信息采集、汇总的职能,负责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预警工作所需要的,从工商部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1、 各类广告监测数据应在监测结果认定后10日内录入;
2、 流通监测数据在抽检结果认定后10日内录入;
3、 12315举报投诉记录在10日内录入;
4、 企业日常监管信息的数据,在5日内录入
5、 其它信息由各职能部门在信息信息产生后及时录入。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管理数据的录入、校对、确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一经录入,信息中心应保障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安全,并作为企业的信用记录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改、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预警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预警等级分为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黄色代表该企业具有一定信用风险,橙色代表该企业有较大信用风险,红色代表该企业会很大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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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预警信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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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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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欺诈信息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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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的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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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企业信息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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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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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企业信息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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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逃避债务信息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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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偷逃、拖欠国家税收规费的企业信息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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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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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法犯罪行为信息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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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司制企业设立6个月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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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备案信息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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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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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信息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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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查无下落的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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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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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检测不合格(含定性、定量)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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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信息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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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无下落企业信息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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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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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信用信息的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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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的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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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的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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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未逾未执行信息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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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预警信息社会应用和查询
第十六条 企业预警信息的社会应用包括:
1、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介,利用分类披露、个案披露等方式,公开特定的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2、 通过行政建议书、信息流转单等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批露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3、 通过短信、行政告诫书等形式向企业告之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1、 全部红色预警信息;
2、 部分橙色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不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批露下列企业信用预警信息:
1、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
2、 部分黄色预警信息。信息提供者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直接向企业告之的企业信用预警信息为全部企业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确定需要发布内容,起草、修改需发布信息后,报业务分客领导审核。
2、 领导审核后,做出同意发布或退回的处理。
3、以手机短信方式发布信息的,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预警平台或到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的信用预警信息。
第五章 信用预警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中发现企业有需要实施风险预警的,各业务部门应在工商业务系统信用提示模块中及时录入相关预警内容。企业预警情形已消除的,录入单位应及时予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认为信用预警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工商部门企业预警 信息发布单位联系,要求其删除。
要求信用预警管理部门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需向信用预警管理部门提交预警信息删除申请表和相关承诺证明,信用预警管理部门受理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予以删除。
第六章 督查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录入或解除企业风险预警,不得擅自向市场主体发布上述有关信息,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用预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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