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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总第19期)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民营企业协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目 录

●新加工贸易政策实施
●新版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十月一日实施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不签合同须付双薪

●我区1-7月外贸进出口总额超去年全年
●我区两大交易中心年交易额将破百亿
●我区建立"工商企业信用预警"系统
●区民协倾心服务会员企业"招才纳贤"
●区民协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
●警惕有人恶意抢注商标
●10月31日前2年内未注册的报检员仍可注册
●关于举办第三十二期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的通知

新规速递

新加工贸易政策实施

  出口部分货物要垫付货值22%的保证金;多数企业进口时要垫付税额50%的保证金 。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新一期《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于8月23日开始执行,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产业的1853类商品。据介绍,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后,对部分限制类出口商品,企业要垫付货值22%的保证金;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
  宁波海关建议,相关企业除了加强内部生产的计划性,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还要尽量缩短核销周期(海关核销完才解冻保证金),使台账的周转率达到最大;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寻找相关的国内供应商,拓宽国内的采购和销售渠道,增加国内的销售量;此外,充分利用海关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通过 "整存零取"的方式,即将进口料件暂存在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投入生产前再办理部分料件的手册备案,降低保证金金额,并缩短保证金的冻结时间,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可能,可以积极与合作银行沟通,争取更多的融资。

新版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十月一日实施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50号公告,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将于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而新版《目录》是在2006年版《目录》基础上,根据今年实施的进出口税则而进行的调整和修订。由于新税则税目与此前版本相比发生较大变动,故新《目录》也相应地发生了较大变动。
  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调整共涉及一千六百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八位税号商品的两成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不签合同须付双薪

  以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是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新《劳动合同法》
  一、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区内动态

我区1-7月外贸进出口总额超去年全年

  据最新统计,今年1-7月,我区共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48亿美元,位居全市各县市区第二,已超过去年全年总额,同比增长122.7%。其中:完成进口26.3亿美元,同比增长141.9%;完成出口21.7亿美元,同比增长103.2%。
  按照贸易类别划分,完成一般贸易进出口8.4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完成加工贸易进出口29.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15.6亿美元,均居全市第一,共有15家企业的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占全区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

我区两大交易中心年交易额将破百亿

  宁波保税区按照"贸易+市场+物流"的发展模式,大力推进专业化分拨市场建设,打造华东地区重要物资分拨配送基地,目前进口化工品、钢材等两大专业化市场日趋成熟,一个低成本、低风险、快流通、高收益的贸易交易平台已经形成。
  设立于2005年的进口化工品交易市场主要从事塑料粒子、化纤等产品的内销和分拨,目前已拥有会员企业190家,投资总额近7亿元人民币,集聚了一批龙头企业。今年1-7月,该市场完成交易额45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

  设立于2006年的钢铁交易中心主要经营各类成品钢、铁矿石的进出口贸易,该中心通过与宁波钢铁行业协会、上海贸易网的合作,有效推进交易中心发展,目前已拥有会员企业49家,注册资本总额3.4亿元。1-7月该中心完成交易额近20亿元

我区建立"工商企业信用预警"系统

  为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预防机制,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宁波保税区日前出台相关办法,建立了"工商企业信用预警"系统。
  市场预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市场巡查和监督管理,对市场主体违章违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市场预警,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宁波保税区"工商企业信用预警"系统将通过整合工商信用监管信息,及时揭示和反映企业工商信用,通过预警和防范机制,实现企业信用的社会化监督。
  截至目前,保税区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企业信用预警信息数据来源的征集方式、范围、企业信用预警的披露方式等,并将企业信用预警划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企业信用预警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宁波保税区工商局是浙江省工商局在宁波市的唯一"工商企业信用预警"试点单位。

协会动态

区民协倾心服务会员企业"招才纳贤"

  9月22日,宁波第九届高洽会在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宁波保税区民协组织30余家区内企业参加,共推出180余个岗位,受到了应聘者的青睐。2007年以来,保税区民协共组织260多家企业参加了毕洽会、外贸专场、大中专毕业生专场、高洽会等招聘会,共推出岗位570余个,为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共计1950余名,成为企业招贤纳才的一个重要平台,受到了当地政府及企业的好评。

 

区民协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

  倍受企业和职工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了尽早让区内会员企业对该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9月26日,保税区民协以"维权服务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成功举办《劳动合同法》解析及维权案例分析主题培训。本次培训邀请了著名劳动法专家、高级培训师陆敬波老师担当讲师,来自区内外105家企业的115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经理参加了培训,现场发放了维权手册170余份。此次培训丰富了会员维权知识,增强了会员维权意识,同时也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协会提醒

警惕有人恶意抢注商标

  最近,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发现,宁波有人在各个不同类别上抢注他人100多个驰名、著名商标,其中包括"欧琳"、"埃美柯"、"唐狮"、"野马"、"来必堡"、"老板娘""石浦"以及"状元楼"、"华必和"等商标,和国内的一些著名品牌,如"周大福"、"鄂尔多斯"、"飞亚达"、"大宝"等。有些商标的公告期已满,如果公告期内不提出异议,将被获准注册,会给这些知名企业的驰、著名商标带来冲击。
  为此,协会提醒各单位要引起重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一、要加强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注册防御商标,以免被他人钻商标空子,引起麻烦;二可委托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进行商标监测,如发现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中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及时提出异议,使其抢注行为不能得逞。另外,在适当时机,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将会同商标主管机关联合被抢注单位,联名向国家商标局反映情况,要求撤消这批恶意的抢注申请。

10月31日前2年内未注册的报检员仍可注册

  近期,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宁波检验检疫局结合宁波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报检员办理注册作如下调整:对2005年12月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尚未注册《报检员证》的,其《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0月31日。
  另外,已经注册的报检员还需要注意,《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所以还需要及时办理《报检员证》的延期审核工作。根据规定,报检员应当在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近期,宁波检验检疫局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不同时间段注册的报检员如何办理延期审核的规定,相关报检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检员证的延期审核工作:2005年6月30日前注册《报检员证》的,请报检员持证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盖章确认,视为延期审核合格;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10月30日之间注册《报检员证》的,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超过期限不办理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以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2005年11月1日后注册的《报检员证》,报检员必须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超过期限不办理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未通过审核的报检员,必须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考试不合格的,其《报检员资格证》及《报检员证》将同时失效。
  需要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报检员,可以登陆www.eciq.com网站,进入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的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申请,填写《报检员延期审核申请表》,提交成功后打印,并按照规定期限连同《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正本到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报检员属地管理机构办理。

培训通知

关于举办第三十二期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为保税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协会将就该办法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外汇监管部门负责人解读外汇管理相关政策,银行外汇管理专家讲解外贸企业外汇实务,欢迎广大会员企业积极参加。(费用由协会全额补贴)
  一、培训时间: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3:00-16:00;
  二、培训地点:宁波香溢大酒店(西河街158号)
  注:乘坐2路、10路、809路公交车西河街下车即可;
  三、参训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邹亚伦 刘 琴 咨询电话:86896595 传真:0574-86821297
  备注:回执请于11月9日前传真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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