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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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收汇出口退税有新规定
●新《进出口税则》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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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宁波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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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协搭建平台助民企揽人才
●区民协组织"快乐大家庭"系列活动温暖未返乡员工
●保税区爱心款落户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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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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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五届外贸企业专场招聘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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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浙大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第29期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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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远期收汇出口退税有新规定
据介绍,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日前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对远期收汇进行了定义,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并对实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其二,明确了办理远期收汇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其三,明确了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期限。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其四,明确了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受理责任。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账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而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其五,明确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填报方法。企业在填制《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时,要详细写明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为美元,同时依次填明项号、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合同(协议)编号、预计收汇日期、出口金额折美元及备注。最后要写清经办人(签字),由外汇管理局鉴(章),并表明填制年月日。
★协会提醒企业★ 按照规定,该《通知》已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进出口税则》已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有重大调整,与入世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对进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相关企业需引起注意。
◆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有何不同◆
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版《税则》最显著的特点是,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变化最大的一次调整。
◆新《税则》实施后税率发生哪些变化◆
首先,进口关税调整。(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其次,出口关税调整。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新《税则》的出台有何影响◆
由于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相比有1600多个税号发生改变,对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的通关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海关面临的压力一是如何尽快掌握新税则,在执法过程中实现管得住、通关快。二是对海关贸易统计数据和分析监控产生较大影响。
◆为保证新《税则》顺利实施,海关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新《税则》顺利有效实施,海关总署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编制培训教材和音像材料;二是组织参与税则转换的业务专家对部分进出口企业进行了4次培训,累计1000多人参训,针对所在关区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和报关员进行了培训;三是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告知相关进出口企业和人员。2007年税则转换已经引起了海关内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海关和企业已经进行了实施前的应对工作。
◆海关如何解决企业通关上遇到的问题◆
为确保新《税则》的有效实施,防止因税则转换而影响正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海关执法,海关总署采取如下措施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不受影响:一是海关总署成立应急工作组并制定针对跨年度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贸易管制许可证等货物通关的应急预案,随时解决全国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总署主管司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接受因税则转换在商品归类方面出现问题的咨询(总署关税司010-65194784)。三是各直属海关成立应急专家小组并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关区内通关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在主要业务现场设立咨询岗位,及时解答进出口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是海关业务、科技部门及时对通关系统的参数进行维护,确保通关系统正常运行。
区内动态
国务院批准宁波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试点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宁波出口加工区进行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试点。这一重大政策突破意味着,宁波出口加工区将从单纯的"世界加工车间"向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研发制造基地"转型,进而带动全市外贸出口结构调整。
在全国57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中,与宁波出口加工区同时列入试点的还有江苏昆山、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出口加工区等6家。相关批复文件显示,这一政策试点将"体现出口加工区与区外政策落差,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协会动态
◆2月8日,宁波保税区民协参与组织了60余家区内企业赴宁波第十八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洽谈会进行现场招聘,推出的700余个招聘岗位得到了大中专毕业生的青睐。
◆为了让区内未返乡过春节的企业外来员工过个好年,区民协协同区工会从娱乐、健身、旅游等多方面、多角度为留区企业的外来员工提供一个全过程、全免费的活动平台,组织开展"学唱一首《宁波之恋》歌"、"学一套女子防身术"、"学一套木兰扇"、"学一套太极拳"、组织"宁波一日游"等"快乐大家庭"系列活动,会员企业凭会员证均可报名参加,为春节期间外来员工的生活增色添彩。
◆节前,宁波保税区民营企业协会再次组织区内企业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并将百隆贸易有限公司捐赠的10万元爱心款发放至宁波大学50位贫困学生手中。
协会提醒
2006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局决定对企业进行2006年度年检。年检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我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2007年3月1日--2007年6月30日。现将企业年检作如下安排:
2006年度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网站地址:http:// www.12315.gov.cn 或http://www.nbaic.gov.cn,年检程序:
1、登录网站,进入"网上年检"栏目,按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保存后提交;
2、工商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年检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反馈审核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需要提交的材料,到指定的工商机关年检窗口办理复核手续。采取数字证书登录填报的企业,只需提交《确认书》即可,可以免提交年检报告书。
以上事项如有不清请与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574-86896595
招聘信息
关于举办宁波保税区第五届外贸企业专场招聘会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区域性人力资源高地,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引进服务,经研究决定,举办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第五届外贸企业专场招聘会。
一、招聘会时间:2007年3月25日(星期日)8:30-14:00。
二、招聘会地点:宁波市人才市场(柳汀街557号)。
三、招聘会服务:1、大会宣传:大会消息将在《宁波晚报》分三周连续刊登,参会单位招聘信息也将在《宁波晚报》上发布,同时在中国宁波人力资源网、宁波人才网等人才网站以及宁波市内主要大中专院校网站上做宣传;
2、预计应聘人员情况:当日将有超过4500名相关求职人员进场应聘;
3、网络招聘服务:中国宁波人力资源网同期将开设招聘会专栏;
4、招聘会现场服务:有关服务将在参会前期告知;
5、协会跟踪服务:与会期间未物色到合适人选的各参会单位,我们将提供跟踪服务和寻访服务,并尽快通过各类渠道为企业提供合适人选。
四、招聘会费用:会员企业的摊位费、宣传费、场地布置费、招聘展板制作费等一律由协会全额补贴。
五、招聘会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额满为止(由于会场场地受限,摊位比较紧张,请欲参加企业尽快报名)。
2、报名办法:参会企业请填写"摊位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附上详细的招聘简章样张(详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参加。
★报名表下载登陆www.12315.gov.cn政府公告栏下载★
3、报名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电话:0574-86896595
联系人:刘琴
E-MAIL:mx@ 12315.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外贸专场招聘会字样)。
培训通知
关于举办浙江大学"现代企业家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的通知
为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区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拟定于2007年 5月中旬组织一期现代企业家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
教学安排:每月集中授课两天(周六-周日),全部课程在14个月内完成。
开学时间:2007年 5月18日
研修费用:24500元(包括学杂费、教材费、讲义费、教务费、证书费等)。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上课地点:开学、结业典礼及部分课程、讲座安排在浙大,其余均在宁波。
学员管理:参照EMBA学员管理模式,建立学员档案,同时加入浙江大学校友录。
证书授予:1、颁发浙江大学"现代企业家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结业证书(盖浙江大学钢印)。
2、可申读香港大学研究生文凭班;可申请"国家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考务费自理。
备注:如有参加学习意向请与协会联系,欢迎广大企业家积极报名。
联系人:刘琴 联系电话:86896595
关于举办第二十九期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因广大企业需求,本次培训内容涉及出口风险分析及保税物流园区功能介绍等方面的知识。此次培训协会邀 请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人士采用理论及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出口的风险进行分析;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介绍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欢迎广大会员企业积极参加。
一、培训时间: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
二、培训地点:宁波贸城饭店(西河街95号)
注:乘坐2路、10路、809路公交车西河街下车即可;
三、参训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