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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私协关于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节录)
外贸领域取消非公经济准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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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重要讲话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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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私协理事会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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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以自行转让吗
面对税务行政处罚,你有哪些权利
私营企业怎样实施"形象工程"
服务禁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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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文件
省私协关于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节录)
7月9日,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发出浙个私联[2001]5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通知指出: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我党80年光辉历程和基本经验,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内涵,深刻回答了新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指明了党在新世纪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在新世纪开拓进取,再创新业绩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对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又有了理论的突破,对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私协决定在全省个私会员中开展宣传、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活动,通知要求:
一、 在全省个体私营者中掀起学习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热潮,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骨干,通过召开理事会、小组会等,把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认真进行传达,紧密联系我党80年的光辉历程,联系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联系浙江实际,更加全面地学习和领会这一重要讲话的丰富思想、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要紧密结合自身思想和企业发展的经历,对照检查,寻找不足,明确方向,振奋精神,加快发燕尾服。
二、 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武装,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各级私协要心系会员,为会员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以促进个私经济的发展。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逐步建立党组织,做到"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
三、 要把宣传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迅速在全省协会系统和个私企业中掀起一个学习、宣传"七一"重要讲话的高潮。
外贸领域取消非公经济准入限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与否的决定。(详细见宁波保税区工商政务网http://www.12315.gov.cn/new_zfgg_detail.php3?id=14)
学习交流
"七一"重要讲话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这篇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气势磅礴,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芒,贯穿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凝结着时代精神和全党智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宽阔的世界眼光,展示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思想品格和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科学精神。这篇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全党和全国和各项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讲话》回顾过去,着眼现在,通过我们党成立前后两个80年的鲜明对比,对党的80年的奋斗历程和基本经验做了全面和系统的总结。《讲话》精辟阐述的党的基本经验,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永葆蓬勃生机与活力,继续开拓进取,夺取新的胜利的根本保证。
《讲话》从历史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高度,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进一步解决了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新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讲话》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将理想和现实结合起来,论述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辩证关系,既向我们展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光明未来,又强调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奋斗过程,号召全党继续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历史任务而奋斗。这对我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立足国情、脚踏实地地推进人类最壮丽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区内动态
宁波保税区私协理事会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
7月26日,宁波保税区私营企业协会召开二届二次理事会,到会私营企业理事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并联系自己思想实际,畅谈学习体会。大家认为,江总书记重要讲话,在政治上、经济上,对私营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许多理事踊跃发言,表白内心感受。保税区华德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德华说:江总书记讲话中,明确了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标准,而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如何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贡献。这三看,在理论上有了新突破,是党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体现,对私营企业来说是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徐德华说,从我目前财产来看可以吃一生,现在办企业,主要是听党话,多贡献,求发展。目前厂里有300多名职工,1999-2000年税收217万元。保税区丽缘国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蔡琳说,讲话明确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同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优秀分子也可以入党,这使私营企业者入党有门,现在大家有奔头了。保税区华信工贸实业公司董事长陈彤宇说,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到国内来,而私营企业到国外做生意出国创汇,两者都对国家有利,私营企业搞出口也是大有可为的。参加学习的理事们精神振奋,满怀信心,表示要进一步办好自己的企业,为保税区私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有问有答
注册商标可以自行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目前正着手买断镇办厂。该厂有件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资产有偿转让给我。但在资产评估中发现,该厂一件商标通过一纸合同已转让给了另一家厂以抵偿债务。请问这种转让行为有效吗?我还能不能获得该厂的商标专用权?
读者 小俞
小俞同志:
你反映的一家镇办厂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其转让合同无效。
商标注册申请人之所以要将其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其根本目的是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申请获得;另一种是通过转让取得。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并按法定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才能取得。具体到本案中该厂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错误地认为,商标权的转让完全是他们双方的事情,只要签订转让合同,然后由转让人自行将《商标注册证》交给受让人,其转让行为即告生效。其实上述行为早就为法律所禁止。
《商标法》第30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很显然,镇办厂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30条第1款第3项所指行为,属非法转让。
面对税务行政处罚,你有哪些权利
在税务部门日常的税收征管和检查中,有时要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的不知原因,有的连喊"冤枉",认为自己没有违章;有的因处罚较重,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的钱。这时,只要你能正确行使现行法规赋予你的权利,就会化解心头的疑虑和忧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询问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在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应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
二、 陈述和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税务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纳税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主张,供税务机关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 要求举行听证权。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只要纳税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 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向有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消违法处罚决定。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复议、申请停止执行、查阅相关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权利。得应当注意,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请求赔偿权。《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财产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纳税人取得赔偿的途径有四条:一是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后,主动依法给予赔偿;二是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一并解决;三是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四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为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人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税务机关未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因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私营企业怎样实施"形象工程"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企业形象是无价之宝。
私营企业形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内在素质;二是企业的外显事物。
(1) 企业的内在素质,主要有下列各项:
企业精神;经营宗旨;经营作风;员工水平;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等。
(2) 企业的外显事物,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企业名称;建筑风格;门面设计;配套设施;购物环境;安全保卫;风景绿化;商品陈列;清洁卫生;员工仪容仪表等。是构成企业形象的外在表现。
私营企业怎样实施"形象工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1) 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这是实施"形象工程"的基础。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体系中的一员,它有正当的权益,又有应尽的义务;它既要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公众的效益。它的宗旨必须是"发展自己、服务社会"。发展自己是为了服务社会;只有服务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这是树立私营企业形象的基础。
(2) 实行科学管理是强化企业基本功、实施"形象工程"的必要保证。
(3) 发挥企业特色,运用象征性标记,是实施"形象工程"的重要部分。私营企业应努力发掘自己的各种优势,突出与众不同的特色,职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企业外观等等。
(4) 提高产品质量优化服务,这是实施"形象工程"的中心一环。
(5)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不断升华企业的良好形象。
实施"形象工程",这是一门科学和艺术。不管企业处在顺境或逆境时期,都要把"企业形象"看得至高无上,倍加珍视、持之以恒、长抓不懈、常树常青!
服务禁语十二条
(一)
当客户上门做生意时,禁止说:
1、 喂,您来干什么:
2、 禁用绰号称呼(老老头、眼镜架……你也做生意呵)
3、 排好队,等着,勿做看门神!
(二) 当客户询问商品质量和价格时,禁止说:
4、我们的产品是得奖的,你还挑剔?
5、价格不是贴着、标着,你是文盲不会看吗?
6、这是全市最低价,买不买由你!
(三) 当客户犹豫不决时,禁止说:
7、喂,您还想什么,到底要不要?
8、时间就是金钱,若都象你那样,生意都不要做了!
9、快点快点,我们要结帐下班了!
(四) 当客户对服务不满意时,禁止说:
10、我的态度就是这样,你不满意,到别处去!
11、你的态度也好不了多少,为人民服务难道就是为你服务?
12、有意见,你找经理(厂长)去;你去告,我也不怕!